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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72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1002406410號
發布日期:110年3月11日

△公司法第272條規定得以技術授權入股
一、查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前第156條第5項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發起人之出資及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金為限。」惟當時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及第272條已定有發起人之股款及公司發行新股之股款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之規定,並有技術出資作價抵繳之股款之相關函釋(本部88年5月25日經商字第88207629號函、89年10月2日經商字第89218549號函釋參照),又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及第131條第3項後續均修正為得以技術作價,顯見立法者明定之用意。
二、是以,依公司法第272條規定,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時之出資,亦得以技術抵繳股款;股東依本條規定以技術授權入股,亦無不可(本部93年7月7日經商字第09302321190號函參照)。
(經濟部110年3月11日經商字第110024064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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