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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57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1002403250號
發布日期:110年2月9日

△關於盈餘轉增資分派之股票股息種類及出席股東會等涉及特別股股東之權利、義務事項
一、按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此乃原有股東之新股優先認購權,屬固有權,不得以章程或股東會之決議剝奪或限制之。是以,公司發行之新股,不論為普通股或特別股,原有股東(包含普通股股東及特別股股東)均享有上開規定之新股優先認購權。又公司盈餘轉增資發行之新股,應以普通股為限,不得以發行特別股之方式為之。
二、次按股東出席股東會參與討論及詢問,乃為股東基本「知」之權利(90年修正施行之公司法第172條刪除第5項規定之立法理由參照)。至公司法第177條明定股東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股東會,亦屬保障前揭股東「知」之權利範疇,是以,有關特別股股東依法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股東會之權利,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
(經濟部110年2月9日經商字第11002403250號函)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77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1002403250號
發布日期:110年2月9日

△關於盈餘轉增資分派之股票股息種類及出席股東會等涉及特別股股東之權利、義務事項
一、按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此乃原有股東之新股優先認購權,屬固有權,不得以章程或股東會之決議剝奪或限制之。是以,公司發行之新股,不論為普通股或特別股,原有股東(包含普通股股東及特別股股東)均享有上開規定之新股優先認購權。又公司盈餘轉增資發行之新股,應以普通股為限,不得以發行特別股之方式為之。
二、次按股東出席股東會參與討論及詢問,乃為股東基本「知」之權利(90年修正施行之公司法第172條刪除第5項規定之立法理由參照)。至公司法第177條明定股東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股東會,亦屬保障前揭股東「知」之權利範疇,是以,有關特別股股東依法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股東會之權利,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
(經濟部110年2月9日經商字第11002403250號函)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67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1002403250號
發布日期:110年2月9日

△關於盈餘轉增資分派之股票股息種類及出席股東會等涉及特別股股東之權利、義務事項
一、按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此乃原有股東之新股優先認購權,屬固有權,不得以章程或股東會之決議剝奪或限制之。是以,公司發行之新股,不論為普通股或特別股,原有股東(包含普通股股東及特別股股東)均享有上開規定之新股優先認購權。又公司盈餘轉增資發行之新股,應以普通股為限,不得以發行特別股之方式為之。
二、次按股東出席股東會參與討論及詢問,乃為股東基本「知」之權利(90年修正施行之公司法第172條刪除第5項規定之立法理由參照)。至公司法第177條明定股東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股東會,亦屬保障前揭股東「知」之權利範疇,是以,有關特別股股東依法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股東會之權利,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
(經濟部110年2月9日經商字第110024032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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