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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06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1002406620號
發布日期:110年3月11日

△新股東依公司法第106條第2項規定參加增資事宜
按公司法(下稱本法)第10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有前項但書情形時,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前開所稱之「股東表決權」係指以未增資前已記載於公司章程之股東,並依本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計算之表決權而言。準此,新股東依前開規定參加增資者,係指原股東有未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情形,而須新股東參加原股東未出資部分之事項,得經原股東之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經濟部110年3月11日經商字第110024066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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