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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56條之1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1000028930號
發布日期:110年4月9日

△無票面金額股之股份有限公司可否申請為公開發行公司疑義
依公司法第156條之1第6項規定:「公司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所稱「公司」,包含公開發行及非公開發行公司。換言之,不論公開發行或非公開發行公司,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均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準此,非公開發行公司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未來申請公開發行或其後申請上市、上櫃時,仍應繼續維持無票面金額股,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
(經濟部110年4月9日經商字第110000289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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