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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摘要: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稱「研究」業務活動,其範疇限於「與市場調查有關之統計、整理及分析」。
相關法規條文: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第13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1002411630號
發布日期:110年5月20日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稱「研究」業務活動,其範疇限於「與市場調查有關之統計、整理及分析」。
(經濟部110年05月20日經商字第1100241163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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