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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6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1204723860號
發布日期:112年8月4日

△一般商品之「主要成分或材料」為塑膠材料者,應由中文全名、英文全名或英文簡稱3種擇1標示塑膠化學名稱,並自115年9月1日起適用
一、按商品標示法第6條第1項規定:「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四、主要成分或材料。…。」其立法說明略以,關於主要成分或材料之名稱,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其標示應能讓消費者清楚辨識或可查詢化學名稱。準此,對於一般商品之主要成分或材料為塑膠材料者,本部前於112年7月4召開研商商品標示法第6條應標示事項研商會議,邀集相關公協會、消保團體共同討論,獲致共識:
(一)關於「主要成分或材料」為塑膠材料者,應載明塑膠之化學名稱,另考量消費者更熟悉慣用之英文簡稱,故主要成分或材料為塑膠材料者,以中文全名、英文全名或英文簡稱3種擇1標示。
(二)考量業者變更標示,尚須考量庫存、物流,而且進口商品須向國外廠商協調等,爰以3年作為緩衝期。
二、承上,自115年9月1日起,於市面流通販售之商品,其「主要成分或材料」為塑膠材料者,應採中文全名、英文全名或英文簡稱3種擇1標示塑膠化學名稱,例如:聚丙烯、polypropylene、PP。倘業者已標示塑膠種類之英文簡稱以及塑膠二字,例如:PP塑膠或塑膠(PP),可無須變更標示;另業者亦可自願提前適用本函釋。
三、另本部107年2月8日經商字第10702402331號函,關於一般商品之塑膠材料名稱可標示「塑膠」乙節,自115年9月1日起,不再適用。
四、隨函檢附「塑膠中文全名、英文全名或英文簡稱之例示表」供參。
(經濟部112年8月4日經商字第11204723860號函)

備註:
「塑膠中文全名、英文全名或英文簡稱之例示表」
編號英文簡稱/
英文縮寫
英文全名/英文名稱參考中文名稱
1PET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
2HDPEhigh density polyethylene高密度聚乙烯
3PVCpolyvinyl chloride 或poly(vinyl chloride)聚氯乙烯
4LDPElow density polyethylene低密度聚乙烯
5PPpolypropylene聚丙烯
6PSpolystyrene聚苯乙烯
7PMMApolymethyl methacrylate 或poly(methyl methacrylate)聚甲基丙烯酸甲酯
8PCpolycarbonate聚碳酸酯
9PLApolylactic acid聚乳酸

本例示表係舉例性質,另可參採下列規定內容,標示塑膠英文簡稱、英文全名或中文全名:
1.「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塑膠類材質名稱標示原則」。
2.「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3.下列國家標準:
(1)CNS 5346「塑膠-縮寫用語與符號(第1部:基本聚合物與其特性)」
(2)CNS 5346-1「塑膠-縮寫用語與符號(第2部:填充材料與強化材料)」
(3)CNS 5346-2「塑膠-縮寫用語與符號(第3部:可塑劑)」
(4)CNS 5346-3「塑膠-縮寫用語與符號(第4部:阻燃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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