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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摘要:閉鎖性公司發起設立時,其股份仍不得全部為特別股
相關法規條文:
公司法第156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1102040430號
發布日期:111年12月6日
△閉鎖性公司發起設立時,其股份仍不得全部為特別股
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應先適用公司法第13節之規定;於該節未規定者,則適用公司法中就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又公司法第156條第3項規定,公司股份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公司法第157條、第356條之7併參)。準此,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亦不得全部均為特別股。
(經濟部111年12月6日經商字第11102040430號函)
相關法規條文:
公司法第356條之7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1102040430號
發布日期:111年12月6日
△閉鎖性公司發起設立時,其股份仍不得全部為特別股
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應先適用公司法第13節之規定;於該節未規定者,則適用公司法中就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又公司法第156條第3項規定,公司股份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公司法第157條、第356條之7併參)。準此,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亦不得全部均為特別股。
(經濟部111年12月6日經商字第111020404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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