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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82條之1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1102030250號
發布日期:111年10月3日

△法人所召集股東會之主席適格事宜
一、按股東會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2人以上時,應互推1人擔任之(公司法第182條之1第1項規定參照)。次按法人為前開召集權人時,因法人本身依法尚須由代表人代為行使職務,則該召集權人自應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指定(派)之人代表行使會議主席職務(本部103年1月20日經商字第10302002070號函參照)。
二、至法人為召集權人所召集之股東會,以非該法人之代表人或由其指定(派)之人代表擔任主席者,按股東會主席之任務係使股東會得順利進行討論或決議事項,並指導作成股東會議紀錄,俾供日後查考,其主持股東會所為決議仍為有效,惟股東得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本部93年10日19日經商字第09302400210號函參照)。又無召集權人召集之股東會所為之決議效力,參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911號判例,當然無效,惟具體個案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本部109年1月30日經商字第10800112160號函參照)。
(經濟部111年10月3日經商字第11102030250號函)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89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1102030250號
發布日期:111年10月3日

△法人所召集股東會之主席適格事宜
一、按股東會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2人以上時,應互推1人擔任之(公司法第182條之1第1項規定參照)。次按法人為前開召集權人時,因法人本身依法尚須由代表人代為行使職務,則該召集權人自應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指定(派)之人代表行使會議主席職務(本部103年1月20日經商字第10302002070號函參照)。
二、至法人為召集權人所召集之股東會,以非該法人之代表人或由其指定(派)之人代表擔任主席者,按股東會主席之任務係使股東會得順利進行討論或決議事項,並指導作成股東會議紀錄,俾供日後查考,其主持股東會所為決議仍為有效,惟股東得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本部93年10日19日經商字第09302400210號函參照)。又無召集權人召集之股東會所為之決議效力,參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911號判例,當然無效,惟具體個案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本部109年1月30日經商字第10800112160號函參照)。
(經濟部111年10月3日經商字第111020302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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