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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67條之2
函釋字號:經商五字第11204713570號
發布日期:112年4月25日

△員工認股權契約得以發行特別股供認購
依據本部112年3月29日召開研商公司法疑義會議結論略以:「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公司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可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特別股,後續於員工持有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權時,發行特別股供其認購之。」
(經濟部112年4月25日經商五字第112047135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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