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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摘要:單一法人股東之股份有限公司決定解散之職權行使事宜
相關法規條文:
公司法第24條
函釋字號:經商五字第11102428190號
發布日期:111年10月12日
△單一法人股東之股份有限公司決定解散之職權行使事宜
一、按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略以,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股東會之規定。如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1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2人者,準用董事會之規定。
二、次按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是以,公司解散之後,應即進入清算程序,公司之清算起算日應為公司解散之日(本部100年10月28日經商字第10002432050號函參照);又按公司法第316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又公司除股東會決議另訂解散生效日者,應以股東會決議之日為解散生效日(本部90年3月22日商字第09002052840號函參照)。
三、綜上,所詢單一法人股東公司之決議解散事宜,前開股東決議解散之職權由董事會行使;如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僅置董事1人者,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亦即董事長)行使,尚無授權經理人決定之問題。"
(經濟部111年10月12日經商五字第11102428190號函)
相關法規條文:
公司法第128條之1
函釋字號:經商五字第11102428190號
發布日期:111年10月12日
△單一法人股東之股份有限公司決定解散之職權行使事宜
一、按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略以,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股東會之規定。如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1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2人者,準用董事會之規定。
二、次按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是以,公司解散之後,應即進入清算程序,公司之清算起算日應為公司解散之日(本部100年10月28日經商字第10002432050號函參照);又按公司法第316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又公司除股東會決議另訂解散生效日者,應以股東會決議之日為解散生效日(本部90年3月22日商字第09002052840號函參照)。
三、綜上,所詢單一法人股東公司之決議解散事宜,前開股東決議解散之職權由董事會行使;如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僅置董事1人者,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亦即董事長)行使,尚無授權經理人決定之問題。"
(經濟部111年10月12日經商五字第11102428190號函)
相關法規條文:
公司法第316條
函釋字號:經商五字第11102428190號
發布日期:111年10月12日
△單一法人股東之股份有限公司決定解散之職權行使事宜
一、按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略以,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股東會之規定。如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1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2人者,準用董事會之規定。
二、次按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是以,公司解散之後,應即進入清算程序,公司之清算起算日應為公司解散之日(本部100年10月28日經商字第10002432050號函參照);又按公司法第316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又公司除股東會決議另訂解散生效日者,應以股東會決議之日為解散生效日(本部90年3月22日商字第09002052840號函參照)。
三、綜上,所詢單一法人股東公司之決議解散事宜,前開股東決議解散之職權由董事會行使;如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僅置董事1人者,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亦即董事長)行使,尚無授權經理人決定之問題。"
(經濟部111年10月12日經商五字第111024281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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