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首頁
法規目錄
網站導覽
全國法規
ENGLISH
全文檢索
請輸入檢索條件
法規名稱
關鍵字
檢索項目
全選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檢索
司法裁判檢索
搜尋
進階檢索
:::
函釋摘要:有限公司出資額轉讓之證明文件及轉讓出資之(原)股東簽名事宜
相關法規條文:
公司法第111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1204000630號
發布日期:112年2月10日
△有限公司出資額轉讓之證明文件及轉讓出資之(原)股東簽名事宜
一、按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準此,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額轉讓須踐行上開規定之程序。
二、至於(原)股東就其出資額之轉讓情形(如轉讓之數額及對象),倘有足資證明前開轉讓情形之證明文件(如出資額轉讓書)者,該轉讓出資之(原)股東是否有於股東同意書中簽名,尚非所問。
(經濟部112年2月10日經商字第11204000630號函)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
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