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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11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1204000630號
發布日期:112年2月10日

△有限公司出資額轉讓之證明文件及轉讓出資之(原)股東簽名事宜
一、按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準此,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額轉讓須踐行上開規定之程序。
二、至於(原)股東就其出資額之轉讓情形(如轉讓之數額及對象),倘有足資證明前開轉讓情形之證明文件(如出資額轉讓書)者,該轉讓出資之(原)股東是否有於股東同意書中簽名,尚非所問。
(經濟部112年2月10日經商字第112040006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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