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08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1204700740號
發布日期:112年1月9日

△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及同條第4項準用規定之適用關係
一、有關函詢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及同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之1規定適用一節:
(一)按有限公司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其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間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第3項規定參照),又倘董事有前開情形不能行使職權,復無其他董事可代理者,則由其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及90年該條項之增列理由參照)。
(二)次按有限公司之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之職權(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之1規定參照),本條項準用規定旨在避免前開情形,將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者,以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權,俾利公司運作(90年該條項之增列理由參照),是以符合前開規定之要件者,即有本條項規定之適用,至於前開增訂理由所載董事死亡、辭職或經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僅係舉例說明不能行使職權之成因,並非限定本條項之適用僅以增訂理由所載之成因為限。
(三)準此,倘有限公司之董事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而無法依前開說明(一)之規定,由其他董事或股東代理,因而有將致公司業務停頓,而致公司受有損害之虞時,即有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之1規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之適用。
二、次查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是以,得行使股東權利之股東即得為前開之互推;至於有限公司之董事經法院裁定不得行使董事職務者,固不得依前開規定行使董事之代理人指定權,惟倘未禁止其行使股東權利者,仍得行使股東權利推選他人為代理人。
(經濟部112年1月9日經商字第11204700740號函)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08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1204700740號
發布日期:112年1月9日

△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及同條第4項準用規定之適用關係
一、有關函詢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及同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之1規定適用一節:
(一)按有限公司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其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間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第3項規定參照),又倘董事有前開情形不能行使職權,復無其他董事可代理者,則由其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及90年該條項之增列理由參照)。
(二)次按有限公司之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之職權(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之1規定參照),本條項準用規定旨在避免前開情形,將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者,以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權,俾利公司運作(90年該條項之增列理由參照),是以符合前開規定之要件者,即有本條項規定之適用,至於前開增訂理由所載董事死亡、辭職或經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僅係舉例說明不能行使職權之成因,並非限定本條項之適用僅以增訂理由所載之成因為限。
(三)準此,倘有限公司之董事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而無法依前開說明(一)之規定,由其他董事或股東代理,因而有將致公司業務停頓,而致公司受有損害之虞時,即有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之1規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之適用。
二、次查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是以,得行使股東權利之股東即得為前開之互推;至於有限公司之董事經法院裁定不得行使董事職務者,固不得依前開規定行使董事之代理人指定權,惟倘未禁止其行使股東權利者,仍得行使股東權利推選他人為代理人。
(經濟部112年1月9日經商字第11204700740號函)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08條之1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1204700740號
發布日期:112年1月9日

△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及同條第4項準用規定之適用關係
一、有關函詢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及同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之1規定適用一節:
(一)按有限公司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其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間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第3項規定參照),又倘董事有前開情形不能行使職權,復無其他董事可代理者,則由其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及90年該條項之增列理由參照)。
(二)次按有限公司之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之職權(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之1規定參照),本條項準用規定旨在避免前開情形,將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者,以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權,俾利公司運作(90年該條項之增列理由參照),是以符合前開規定之要件者,即有本條項規定之適用,至於前開增訂理由所載董事死亡、辭職或經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僅係舉例說明不能行使職權之成因,並非限定本條項之適用僅以增訂理由所載之成因為限。
(三)準此,倘有限公司之董事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而無法依前開說明(一)之規定,由其他董事或股東代理,因而有將致公司業務停頓,而致公司受有損害之虞時,即有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之1規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之適用。
二、次查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是以,得行使股東權利之股東即得為前開之互推;至於有限公司之董事經法院裁定不得行使董事職務者,固不得依前開規定行使董事之代理人指定權,惟倘未禁止其行使股東權利者,仍得行使股東權利推選他人為代理人。
(經濟部112年1月9日經商字第11204700740號函)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word檔案  odf檔案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