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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摘要:有限公司增資,其股東按比例參與增資之權利
相關法規條文:
公司法第99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1204706360號
發布日期:112年2月20日
△有限公司增資,其股東按比例參與增資之權利
(註記:有關有限公司增資,原股東有無按出資比例參與增資之權利疑義,經本部112年3月29日召開之研商公司法適用疑義會議結論略以:「經綜整與會多數意見如下:依公司法第106 條規定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增資者,不論股東是否同意增資,均有按原出資比例參與增資之權利,倘不按原出資比例參與增資者,須經股東全體同意。又倘股東不參與增資者,未認足部分,可由其他股東依原有比例增加其參與增資之比例。至如仍有股東未認足部分,得再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一、按有限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有前項但書情形時,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公司法第10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參照)。前開所稱之「股東表決權」係指以未增資前已記載於公司章程之股東,並依本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計算之表決權而言(本部110年3月11日經商字第11002406620號函參照)。是以,所稱「新股東」自不包括未增資前已記載於公司章程之原股東。
二、次按有限公司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公司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參照)。有限公司增資時,股東之出資比例係委由公司內部股東自行協議決定(即不採類如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就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之立法),爰前開第1項但書明定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準此,有限公司增資應由公司內部股東自行協議決定。所詢事宜,請依前開規定辦理。
(經濟部112年2月20日經商字第11204706360號函)
相關法規條文:
公司法第102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1204706360號
發布日期:112年2月20日
△有限公司增資,其股東按比例參與增資之權利
(註記:有關有限公司增資,原股東有無按出資比例參與增資之權利疑義,經本部112年3月29日召開之研商公司法適用疑義會議結論略以:「經綜整與會多數意見如下:依公司法第106 條規定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增資者,不論股東是否同意增資,均有按原出資比例參與增資之權利,倘不按原出資比例參與增資者,須經股東全體同意。又倘股東不參與增資者,未認足部分,可由其他股東依原有比例增加其參與增資之比例。至如仍有股東未認足部分,得再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一、按有限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有前項但書情形時,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公司法第10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參照)。前開所稱之「股東表決權」係指以未增資前已記載於公司章程之股東,並依本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計算之表決權而言(本部110年3月11日經商字第11002406620號函參照)。是以,所稱「新股東」自不包括未增資前已記載於公司章程之原股東。
二、次按有限公司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公司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參照)。有限公司增資時,股東之出資比例係委由公司內部股東自行協議決定(即不採類如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就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之立法),爰前開第1項但書明定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準此,有限公司增資應由公司內部股東自行協議決定。所詢事宜,請依前開規定辦理。
(經濟部112年2月20日經商字第11204706360號函)
相關法規條文:
公司法第106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1204706360號
發布日期:112年2月20日
△有限公司增資,其股東按比例參與增資之權利
(註記:有關有限公司增資,原股東有無按出資比例參與增資之權利疑義,經本部112年3月29日召開之研商公司法適用疑義會議結論略以:「經綜整與會多數意見如下:依公司法第106 條規定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增資者,不論股東是否同意增資,均有按原出資比例參與增資之權利,倘不按原出資比例參與增資者,須經股東全體同意。又倘股東不參與增資者,未認足部分,可由其他股東依原有比例增加其參與增資之比例。至如仍有股東未認足部分,得再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一、按有限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有前項但書情形時,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公司法第10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參照)。前開所稱之「股東表決權」係指以未增資前已記載於公司章程之股東,並依本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計算之表決權而言(本部110年3月11日經商字第11002406620號函參照)。是以,所稱「新股東」自不包括未增資前已記載於公司章程之原股東。
二、次按有限公司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公司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參照)。有限公司增資時,股東之出資比例係委由公司內部股東自行協議決定(即不採類如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就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之立法),爰前開第1項但書明定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準此,有限公司增資應由公司內部股東自行協議決定。所詢事宜,請依前開規定辦理。
(經濟部112年2月20日經商字第11204706360號函)
相關法規條文:
公司法第267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1204706360號
發布日期:112年2月20日
△有限公司增資,其股東按比例參與增資之權利
(註記:有關有限公司增資,原股東有無按出資比例參與增資之權利疑義,經本部112年3月29日召開之研商公司法適用疑義會議結論略以:「經綜整與會多數意見如下:依公司法第106 條規定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增資者,不論股東是否同意增資,均有按原出資比例參與增資之權利,倘不按原出資比例參與增資者,須經股東全體同意。又倘股東不參與增資者,未認足部分,可由其他股東依原有比例增加其參與增資之比例。至如仍有股東未認足部分,得再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一、按有限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有前項但書情形時,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公司法第10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參照)。前開所稱之「股東表決權」係指以未增資前已記載於公司章程之股東,並依本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計算之表決權而言(本部110年3月11日經商字第11002406620號函參照)。是以,所稱「新股東」自不包括未增資前已記載於公司章程之原股東。
二、次按有限公司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公司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參照)。有限公司增資時,股東之出資比例係委由公司內部股東自行協議決定(即不採類如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就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之立法),爰前開第1項但書明定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準此,有限公司增資應由公司內部股東自行協議決定。所詢事宜,請依前開規定辦理。
(經濟部112年2月20日經商字第112047063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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