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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56條
函釋字號:經商五字第11102033870號
發布日期:111年11月9日

△股份有限公司同次董事會中決議發行新股之價格疑義
按公司法第156條第4項規定:「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票發行價格之決定方法,得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之。」;次按本部110年3月9日經商字第11002008700號函釋略以,同次董事會中各發行新股之決議,其相關發行條件均相同,惟所訂發行價格不同之情形,與前揭規定「……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有所未符。準此,公司於「同次董事會」中各發行新股之決議,倘其發行條件就有關各該新股所表彰之股東權利義務相同者,其價格應歸一律。
(經濟部111年11月9日經商五字第111020338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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