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29條
函釋字號:經商五字第11102034470號
發布日期:111年11月22日

△董事、監察人任期之訂定事宜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屬章程之必要記載事項(公司法第129條第5款規定參照)。來函所詢董事、監察人之任期,自應具體明定於章程,倘僅訂定「任期不得逾3年」,核與前開規定未合。
二、至所詢公司原為法人股東1人所組成之股份有限公司且章程規定未設置監察人,嗣後因股東人數增加而修正章程並設置監察人時,倘公司為期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一致,規劃於章程分別就不同屆次監察人任期期間為不同之規定,使其任期銜接後與董事之任期期間相一致,尚非公司法所不許。
(經濟部111年11月22日經商五字第11102034470號函)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word檔案  odf檔案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