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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28條之1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1102437420號
發布日期:111年12月22日

△未設置監察人之單一法人股東公司,清算人造具之表冊送審事宜
一、按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單一法人股東公司),其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又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及監察人。如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未置監察人者,不適用本法有關監察人之規定;又公司之董事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參照)。
二、前開單一法人股東公司為清算者,因本無股東會及董事會之設置,且清算人取代董事而為公司之業務執行機關,故另行指派清算人應由單一法人股東為之(本部111年10月4日經商五字第11102427990號函參照)。
三、承上,單一法人股東公司經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後,自無再由法人股東改派代表人替代原董事職務之問題,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26條及第331條規定造具之表冊,送監察人審查無意見後,可即向法院聲報(本部97年10月16日經商字第09702138740號函及98年11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44800號函參照)。又倘章程規定亦無監察人之設置者,前開有關清算人所造具之表冊,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3項規定,無須送監察人審查,可即向法院聲報。又依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職權,如有疑義,請洽公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意見辦理。
(經濟部111年12月22日經商字第11102437420號函)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326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1102437420號
發布日期:111年12月22日

△未設置監察人之單一法人股東公司,清算人造具之表冊送審事宜
一、按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單一法人股東公司),其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又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及監察人。如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未置監察人者,不適用本法有關監察人之規定;又公司之董事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參照)。
二、前開單一法人股東公司為清算者,因本無股東會及董事會之設置,且清算人取代董事而為公司之業務執行機關,故另行指派清算人應由單一法人股東為之(本部111年10月4日經商五字第11102427990號函參照)。
三、承上,單一法人股東公司經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後,自無再由法人股東改派代表人替代原董事職務之問題,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26條及第331條規定造具之表冊,送監察人審查無意見後,可即向法院聲報(本部97年10月16日經商字第09702138740號函及98年11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44800號函參照)。又倘章程規定亦無監察人之設置者,前開有關清算人所造具之表冊,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3項規定,無須送監察人審查,可即向法院聲報。又依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職權,如有疑義,請洽公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意見辦理。
(經濟部111年12月22日經商字第11102437420號函)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331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1102437420號
發布日期:111年12月22日

△未設置監察人之單一法人股東公司,清算人造具之表冊送審事宜
一、按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單一法人股東公司),其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又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及監察人。如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未置監察人者,不適用本法有關監察人之規定;又公司之董事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參照)。
二、前開單一法人股東公司為清算者,因本無股東會及董事會之設置,且清算人取代董事而為公司之業務執行機關,故另行指派清算人應由單一法人股東為之(本部111年10月4日經商五字第11102427990號函參照)。
三、承上,單一法人股東公司經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後,自無再由法人股東改派代表人替代原董事職務之問題,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26條及第331條規定造具之表冊,送監察人審查無意見後,可即向法院聲報(本部97年10月16日經商字第09702138740號函及98年11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44800號函參照)。又倘章程規定亦無監察人之設置者,前開有關清算人所造具之表冊,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3項規定,無須送監察人審查,可即向法院聲報。又依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職權,如有疑義,請洽公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意見辦理。
(經濟部111年12月22日經商字第111024374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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