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完善自助選物販賣事業之管理機制,本部業於113年10月14日經授商字第11303415260號函訂定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規範(下稱本管理規範),本部107年6月13日經商字第10702412670號函停止適用。
二、新申請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自助選物販賣機(即俗稱夾娃娃機)所附說明書應載明符合本管理規範第3點規定及載明機具外觀之各種圖案樣式,始得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具體個案評鑑結果須以評鑑分類結果為準。
三、又本管理規範已無提供商品之市場價值不得少於保證取物金額之百分七十之規定,並放寬保證取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990元,地方政府稽查經本部評鑑分類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自助選物販賣機時,得參照本管理規範之規定,已經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自助選物販賣機,無需重新申請評鑑。
四、前經本部評鑑通過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自助選物販賣機,違反本管理規範第7點之規定,優先依各縣市政府訂定之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下稱自治條例)辦理。惟縣市政府未訂定自治條例者,可依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23條第3項規定裁罰。
五、請各地方政府參考本管理規範積極推動自治條例之訂定,俾利有效管理。
(經濟部113年10月14日經授商字第1130341541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