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尚未核准登記前,不得併案辦理資本公積轉增資
按本部98年12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63130號函,公司以現金增資溢價之資本公積彌補累積虧損,如該現金增資超過票面金額所得溢價部分,業已實現並累積於帳上者,並已辦妥現金增資登記者,公司嗣後始可決議以資本公積彌補虧損。至所詢個案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尚未核准登記前,得否併案辦理資本公積轉增資一節,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現金增資,不適用公司法第267條有關員工認購及原股東優先認購之規定(公司法第356條之12第3項規定參照)。準此,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各股東之持股比例於現金增資前、後可能不同。倘該現金增資之資本公積尚未實現或尚未完成登記,究應如何認定各股東持股比例,進而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按「股東持股比例」發給新股,不無疑義,爰仍請按本部98年12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63130號函意旨辦理。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113年5月17日商策字第11300048890號)
△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尚未核准登記前,不得併案辦理資本公積轉增資
按本部98年12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63130號函,公司以現金增資溢價之資本公積彌補累積虧損,如該現金增資超過票面金額所得溢價部分,業已實現並累積於帳上者,並已辦妥現金增資登記者,公司嗣後始可決議以資本公積彌補虧損。至所詢個案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尚未核准登記前,得否併案辦理資本公積轉增資一節,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現金增資,不適用公司法第267條有關員工認購及原股東優先認購之規定(公司法第356條之12第3項規定參照)。準此,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各股東之持股比例於現金增資前、後可能不同。倘該現金增資之資本公積尚未實現或尚未完成登記,究應如何認定各股東持股比例,進而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按「股東持股比例」發給新股,不無疑義,爰仍請按本部98年12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63130號函意旨辦理。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113年5月17日商策字第11300048890號)
△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尚未核准登記前,不得併案辦理資本公積轉增資
按本部98年12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63130號函,公司以現金增資溢價之資本公積彌補累積虧損,如該現金增資超過票面金額所得溢價部分,業已實現並累積於帳上者,並已辦妥現金增資登記者,公司嗣後始可決議以資本公積彌補虧損。至所詢個案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尚未核准登記前,得否併案辦理資本公積轉增資一節,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現金增資,不適用公司法第267條有關員工認購及原股東優先認購之規定(公司法第356條之12第3項規定參照)。準此,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各股東之持股比例於現金增資前、後可能不同。倘該現金增資之資本公積尚未實現或尚未完成登記,究應如何認定各股東持股比例,進而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按「股東持股比例」發給新股,不無疑義,爰仍請按本部98年12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63130號函意旨辦理。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113年5月17日商策字第11300048890號)
△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尚未核准登記前,不得併案辦理資本公積轉增資
按本部98年12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63130號函,公司以現金增資溢價之資本公積彌補累積虧損,如該現金增資超過票面金額所得溢價部分,業已實現並累積於帳上者,並已辦妥現金增資登記者,公司嗣後始可決議以資本公積彌補虧損。至所詢個案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尚未核准登記前,得否併案辦理資本公積轉增資一節,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現金增資,不適用公司法第267條有關員工認購及原股東優先認購之規定(公司法第356條之12第3項規定參照)。準此,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各股東之持股比例於現金增資前、後可能不同。倘該現金增資之資本公積尚未實現或尚未完成登記,究應如何認定各股東持股比例,進而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按「股東持股比例」發給新股,不無疑義,爰仍請按本部98年12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63130號函意旨辦理。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113年5月17日商策字第11300048890號)
△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尚未核准登記前,不得併案辦理資本公積轉增資
按本部98年12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63130號函,公司以現金增資溢價之資本公積彌補累積虧損,如該現金增資超過票面金額所得溢價部分,業已實現並累積於帳上者,並已辦妥現金增資登記者,公司嗣後始可決議以資本公積彌補虧損。至所詢個案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尚未核准登記前,得否併案辦理資本公積轉增資一節,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現金增資,不適用公司法第267條有關員工認購及原股東優先認購之規定(公司法第356條之12第3項規定參照)。準此,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各股東之持股比例於現金增資前、後可能不同。倘該現金增資之資本公積尚未實現或尚未完成登記,究應如何認定各股東持股比例,進而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按「股東持股比例」發給新股,不無疑義,爰仍請按本部98年12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63130號函意旨辦理。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113年5月17日商策字第113000488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