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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摘要:合併後存續公司所得繼受部分不包括一身專屬之權利義務
相關法規條文:
公司法第75條
函釋字號:商策字第11301402380號
發布日期:113年3月27日
△合併後存續公司所得繼受部分不包括一身專屬之權利義務
按公司法第75條:「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及企業併購法第24條:「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又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531號判決:「...(四)末按企業併購法對於企業進行合併後,消滅公司原有之權利義務如何行使負擔,明文如上,此不只於私法上權義有其適用;公法上之義務,除依其性質不得繼受,例如一身專屬之義務者外,則亦當適用而由存續之公司概括承受。...」準此,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法律上權利義務,除依其性質不得繼受,例如一身專屬之權利義務者外,由合併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113年3月27日商策字第11301402380號)
相關法規條文:
企業併購法第24條
函釋字號:商策字第11301402380號
發布日期:113年3月27日
△合併後存續公司所得繼受部分不包括一身專屬之權利義務
按公司法第75條:「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及企業併購法第24條:「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又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531號判決:「...(四)末按企業併購法對於企業進行合併後,消滅公司原有之權利義務如何行使負擔,明文如上,此不只於私法上權義有其適用;公法上之義務,除依其性質不得繼受,例如一身專屬之義務者外,則亦當適用而由存續之公司概括承受。...」準此,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法律上權利義務,除依其性質不得繼受,例如一身專屬之權利義務者外,由合併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113年3月27日商策字第113014023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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