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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09條
函釋字號:經授商字第11301402190號
發布日期:113年3月25日

△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釋疑
一、按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得隨時向董事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規避、妨礙或拒絕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者,代表公司之董事各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參照)。準此,不執行業務之股東依前開規定行使職權,而需影印、抄錄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時,公司自應配合辦理(本部99年5月7日經商字第09902048870號函參照)。又具體個案,如涉及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與董事間就帳簿、表冊、財產文件認定上之爭執者,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本部109年2月18日經商字第10900525160號函參照)。
二、至於所詢有限公司監察權之行使,其時間、地點宜由雙方協議,另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行使監察權須影印公司之簿冊時,在合理範圍內,公司自應配合辦理。
(經濟部113年3月25日經授商字第11301402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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