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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37381號

發布日期:

105年5月4日

(適用範圍)
第1條
商業登記,依本法之規定。

函釋內容:



商業登記之目的在藉登記之方式達公示之效,進而維護交易安全﹔營業登記之目的則為落實稅法上之要求,是以現行法令尚無得以營利事業登記作為加強對某種特定行業之安全管理之規定。
(經濟部86年5月20日經五商字第86209214號函)

△配合商業登記法之修正行政作業上以營利事業登記證為執行依據者,請修為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茲配合「行政管理」與「商業登記」分離之原則,及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政策,本次商業登記法修正案業已刪除本法第20條之規定。惟因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涉及建築法及各部會相關法令亦應配合修正後,始能施行,爰於本法第41條增列第2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之商號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後,自無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是以,目前行政機關行政作業上,以「營利事業登記(證)」為據而核發相關證照或為其他執行依據者,請 貴管逕依職權配合檢討修正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經濟部91年2月9日經商字第09102093520號函)

△商業受領贈與及再行捐贈疑義
1.有關獨資合夥之商業受贈財產再轉贈其他勸募團體一節,因獨資商業經營業務所生權利義務仍歸諸出資之個人,獨資商業經負責人同意即可為贈與之行為;至於合夥商業為贈與者,應依民法第670條之規定經合夥之決議為之。
2.至於公司商業受應募團體之委託執行捐款一節,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尚無禁止之規定,自無不可。
(經濟部100年5月26日經商字第10000067020號函)

△關於商業登記法令函釋檢討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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