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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第228條之1
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公司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辦理;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四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函釋內容:



△每半會計年度終了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時程
關於公司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規定於章程訂明每半會計年度終了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者,應於前半會計年度終了擬具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基此,會計年度採曆年度者,前半會計年度於6月30日終了,則自7月1日起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董事會應於12月31日前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又盈餘分派基準日前5日內停止股票過戶日(同法第165條第2項參照),至於何時發放,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併為敘明。
(經濟部107年11月26日經商字第10702062900號)

△「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事宜
1.關於公司法第228條之1規定之年度中間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係指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至於第4季或後半會計年度結束後,會計年度已終了,應依第228條規定辦理,自無本條之適用,合先敘明。
2.公司應依第228條之1第1項規定於章程訂明「擇一」訂明採「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且章程修正後,即可分派前1季或前半會計年度之盈餘,毋庸等到下個會計年度適用。
3.又實際執行時,如未按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者,尚無須踐行編造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以及交監察人查核後再提董事會決議之程序。惟公司決定不分派盈餘或不撥補虧損,仍須經董事會為不分派或不撥補之決議。
4.另本法第235條之1規定員工酬勞係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依章程所訂定額或比例計算,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發放,尚不得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發放。惟員工酬勞為法定應發放之事項,公司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為分派盈餘時,除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外,亦應預估保留員工酬勞。
(經濟部108年1月22日經商字第10802400630號)

△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於可分派盈餘為正數之數額內分派
一、按公司法第228條之1第5項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4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惟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是否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公司法並無限制規定,可由公司自行決定。
二、公司為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係以上次分配後之期末未分配餘額,加計本季或前半會計年度之淨利,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後,於可分派盈餘數額內分派之。至於年度終了之盈餘分派,亦以上次分配後之期末未分配餘額,加計第4季或後半會計年度之淨利或虧損為可分派盈餘數額,累積數額如為負數,因無盈餘即不得分派(第232條第2項參照),應累積為下年度之期初數額。是以,公司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於可分派盈餘為正數之數額內分派,縱然年度終了之可分派盈餘數額為負數,亦無所謂超額分派或透支盈餘之情事。
(經濟部108年1月25日經商字第10800006700號函)

△有關公司法第228條之1規定董事會決議說明
一、按公司法第228條之1第2項規定,公司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同條第4項規定,公司依第2項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第240條規定辦理;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二、針對於前三季或前半年採分派股票部分,依上開規定,董事會編造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如無修正意見,可毋庸再次經董事會決議,即可提請股東會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決議以股票分派。
(經濟部108年4月9日經商字第10802407620號函)

△有關公司法第228條之1第1項虧損撥補疑義
按公司法第228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旨在強化股東投資效益。而依本條規定所彌補之虧損,係指公司於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所發生之本期損益併計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累積虧損之合計數。
(經濟部113年5月22日經授商字第113034066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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