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第238條
(刪除)

函釋內容:



公司無息借入款項除稅法另有規定外,應無「應付利息」及「利息費用」發生,若應付之利息,作為捐贈,依公司法第23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受領贈與之所得」應累積為資本公積。(經濟部71年2月15日商04316號)

本案經洽准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3年10月11日台財證(六)第35620號函略以:「公司於溢價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時,就會計學理而言,得將相關之發行成本從溢價中減除,以溢價淨額作為資本公積;惟應以股票發行之必要支出為限。」本案所詢疑義,應依上開意見辦理。(經濟部83年10月20日商220169號)

△股份有限公司得將發行所支出之必要成本從溢價中減除,以溢價淨額作為資本公積
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表示,依會計學原理,已存續公司增資發行新股之必要成本,其股票溢價發行者,得自溢價中減除,以其淨額作為資本公積;如股票按面額發行,或雖溢價發行,但其溢價數額低於發行成本時,其發行成本或發行成本減除溢價之差額,可列為遞延借項或其他資產,分年攤銷(依公司法第243條規定,3年內攤銷之)。
如金額不大者,可列為當年度費用。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經濟部90年3月12日商09002039780號函)

按公司法第238條第5款規定受領贈與之所得應累積為資本公積,係指公司自身所受贈與而言。而因被轉投資公司受贈與資產,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之資本公積,尚非屬本法第238條規定者,自無第241條之適用,惟經證券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核准者,則從其規定。
(經濟部90年5月25日商字第09002103610號)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