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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法規文號:

經商字第11002426940號

發布日期:

110年9月16日

第27條
資本(或股本),指業主對商業投入之資本額,並向主管機關登記者,但不包括符合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股本之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股數及特別條件。
二、各類股本之權利、優先權及限制。
三、庫藏股股數或由其子公司所持有之股數。

函釋內容:



本案經洽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表示,依會計學原理,己存續公司增資發行新股之必要成本,其股票溢價發行者,得自溢價中減除,以其淨額作為資本公積;如股票按面額發行,或雖溢價發行,但其溢價數額低於發行成本時,其發行成本或發行成本減除溢價之差額,可列為遞延借項或其他資產,分年攤銷(依公司法第243條規定,3年內攤銷之)。惟如金額不大者,可列為當年度費用。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本案所詢義,請依上開意見辦理。(經濟部90年3月12日經90商字第09002039780號函)

△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母公司於認列投資損益及編制財務報表時,應將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處理之適用年度
有關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母公司於認列投資損益及編制財務報表時,應將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處理之規定,對會計年度結束日在91年12月31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
(經濟部91年5月31日經商字第091020958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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