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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撤銷或廢止登記後之清算)
第380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
前項清算,除外國公司另有指定清算人者外,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
函釋內容:
△外國公司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撤回、撤銷或廢止認許者,自毋踐行清算程序
(註:107年修法後,已修正公司法第4條,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爰將公司法第380條第1項「撤回、撤銷或廢止認許之外國公司」修正為「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
按公司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撤回、撤銷或廢止認許之外國公司,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所有清算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是以,外國公司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撤回認許、撤銷認許或廢止認許者,自毋須踐行清算程序。
(經濟部92年7月10日經商字第09202140800號函)
△外國公司準用公司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
(107年修法後,已修正公司法第4條,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爰將公司法第380條第1項「撤回、撤銷或廢止認許之外國公司」修正為「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
按公司法第380條規定:「撤回、撤銷或廢止認許之外國公司,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前項清算,………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是以,外國公司之清算,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公司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自包括造具公司法第331條之各項表冊,並提請股東會承認之相關程序。又依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故公司清算之相關程序,係由法院依公司性質認定。
(經濟部94年3月8日經商字第094020265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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