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法規文號:

經商字第10502425790號

發布日期:

105年9月1日

本次修正後發布之條文內容:



第1條
本準則依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準則所規定規費包括審查費、登記費、查閱費、抄錄費、複製費及各種證明書費。
第8條
查閱商業登記文件,每件新臺幣三百元。查閱時間超過二小時者,每增加一小時,加收一百元;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查閱後申請複製商業登記文件者,每份十元。
僅申請提供商業登記文件之複製本,而不申請查閱者,每份十元;每次申請並應繳納審查費一百元。
第10條
申請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列印輸出、電子郵件傳送、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等形式,提供或傳輸下列資料,除應繳納電腦基本複製費新臺幣五千元外,提供或傳輸家數超過五百家時,每增加提供或傳輸一家,另繳納複製費新臺幣十元:
一、商業統一編號。
二、名稱。
三、組織。
四、所營業務。
五、資本額。
六、所在地。
七、負責人姓名及出資額。
八、合夥組織者,其合夥人之姓名及出資額。
九、分支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經理人之姓名。
十、核准設立登記日期。
申請前項第九款分支機構資料者,每一分支機構以一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