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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票面金額股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
第156條之1
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將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其於轉換前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提列之資本公積,應全數轉為資本。
前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印製股票者,依第一項規定將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時,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之每股金額,自轉換基準日起,視為無記載。
前項情形,公司應通知各股東於轉換基準日起六個月內換取股票。
前四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公司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

函釋內容:



△無票面金額股之股份有限公司可否申請為公開發行公司疑義
依公司法第156條之1第6項規定:「公司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所稱「公司」,包含公開發行及非公開發行公司。換言之,不論公開發行或非公開發行公司,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均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準此,非公開發行公司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未來申請公開發行或其後申請上市、上櫃時,仍應繼續維持無票面金額股,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
(經濟部110年4月9日經商字第110000289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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