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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年度會計表冊之編造)
第228條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

函釋內容:



△未遵守30日期間效果
查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應於營業年度終了編造會計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此乃關於董事會與監察人間內部權責分工之規定,其所定之30日期間,旨在賦予監察人相當之時間以利完成查核工作,故董事會未遵守此一期間而將有關表冊交給監察人查核者,僅生監察人得否異議或拒絕查核之問題而已,尚與股東會日後對於有關表冊所為決議之效力無涉。
(經濟部79年3月21日商20325號)

△股份有限公司年度盈餘分派應以何時之章程為據
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定有盈餘分派之方法者,董事會於每營業年度終了,應依據已生效之公司章程(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編造上年度盈餘分派議案,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交監察人查核,備置公司供股東查閱,並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後,據以分派上年度盈餘。(公司法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參照)。準此股東會依法變更章程中關於盈餘分派方法後,雖未經登記,而董事會依據變更後章程編造上年度盈餘分派議案,並已踐行公司法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規定者,依上述說明自無不可。唯若公司於召開股東常會時,未先為盈餘分派議案之承認,即先行變更章程,並於同次股東會決議依變更後章程分派上年度盈餘時,即與前揭規定不合。本部58年6月4日商19172號函與前述意旨不符部份不再援用。(經濟部79年8月28日商214784號)

△盈餘之分配
(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增訂第228條之1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按公司法第22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盈餘分派或彌補虧損之議案,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由董事會提案經股東會決議,乃寓有僅准予就上年度盈餘為一次分派之意,即現行公司法尚不允許就上年度未分派盈餘為2次以上決議分派股息或紅利,目前實務上亦如此處理。(經濟部80年10月14日商225912號)

△盈餘分派議案編造釋疑
一、按本部79年8月28日商214784號函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定有盈餘分派之方法者,董事會於每營業年度終了,應依據已生效之公司章程編造上年度盈餘分派議案,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交監察人查核,備置公司供股東查閱,並提出股東常會請求承認後,據以分派上年度盈餘。」究其意旨,除基於公司法第228條、第229條、第300條規定外,且本於法律安定性之原則,應依已生效之公司章程編造上年度盈餘分派議案。
二、復按公司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是以,若董事會未依據已生效之公司章程編造上年度盈餘分派議案,則顯屬董事會執行業務違反章程,即有公司法第193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三、又投資人於投資時均依據已生效之公司章程所定盈餘分派方法作為衡量投資之標準,是以,若允准公司依不同之章程分派盈餘,將影響眾多投資人之判斷,頗滋紛擾。
四、貴公司擬分別編造兩套盈餘分派案,併送股東常會討論承認,揆諸上開說明,於法自有未合。(經濟部84年6月22日商211381號)

△董事會無權議決資本公積彌補虧損
按公司法第20條第1項、第228條第1項及第230條第1項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每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必須編造決算書表送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準此,董事會就虧損撥補議案,並無議決之權,係屬股東會之法定職權,尚不得授權董事會決議行之。是以,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議決以資本公積彌補累積虧損,核與前開規定未合。(經濟部86年7月18日商86210433號)

△公司停業期間仍應召開股東常會承認會計表冊
按股份有限公司停業期間內雖無營業行為,然董事會仍有就公司之財務狀況、現金流量、資產存在狀態及保管、股東權益變動、經營方針:等提出報告之義務,俾股東得適度監督公司並確切了解自身之投資狀況。是以公司法第170條、第228條及第230條之規定,於公司停業期間仍有適用。至若公司因續為合法停業之申請,致停業期間超過整個營業年度時,係屬上開表冊內容,依具體情形,可能得較為簡略之問題,尚不影響上開規定之適用。(經濟部86年11月27日商86222989號)

△年度盈餘分派議案之變更,應以何時之章程為據
一、按本部79年8月28日商214784號函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定有盈餘分派之方法者,董事會於每營業年度終了,應依據已生效之公司章程(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編造上年度盈餘分派議案,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交監察人查核,備置公司供股東查閱,並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後,據以分派上年度盈餘。是以,股東常會盈餘分配議案應以編造時已生效之章程為依據。
二、另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常會決議之盈餘分派議案,如經其後之股東臨時會加以變更,基於誠信原則及保護員工、股東及債權人權益,變更之盈餘分派議案應以股東常會編造盈餘分派議案時之有效章程為準。(經濟部89年4月20日經(89)商字第89207491號函)

△第228條第2項之「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為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之法條、解釋函令及公告
按公司法第228條第2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包含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之法條、解釋函令及公告。惟若該公司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並應依證券管理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經濟部90年7月27日經商字第09002152930號)

△金融控股公司股東會及董事會職權行使疑義
「按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由金融控股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其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至董事會行使股東會職權之方式,因金融控股公司法未予規定,仍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前經財政部金融局91年4月4日台融局(一)字第0910012385號函釋在案。是以,原屬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如公司法第240條(分派股息紅利),改由董事會決議。至公司法第228條有關表冊之編造,係屬董事會專屬職權,與上開條文係屬二事。(經濟部91年5月20日經商字第09102091660號)

△盈餘分派,允屬股東會之職權
按公司法第228條規定略以:「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又同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略以:「股東會得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同法第240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是以,公司之盈餘分派,允屬股東會之職權,所詢請參考前開規定辦理。
(經濟部93年8月17日經商字第09302128770號)

△修正盈餘分派案須再經監察人查核
按公司盈餘分派議案經股東常會決議後,如尚未完成分派,則可於該股東常會召開當年度營業終結前召開股東臨時會,變更該股東常會之盈餘分派決議。惟如該盈餘分派案業已分派完成,則不發生再召開股東臨時會變更股東常會盈餘分派決議之情事。前經本部97年5月16日經商字第09702056520號函釋在案。準此,公司盈餘分派議案經股東常會決議後,如尚未完成分派,董事會可於該股東常會召開當年度營業終結前修正股東常會已通過盈餘分派案之內容,並召開股東臨時會承認該項盈餘分派修正案,惟董事會仍須造具該項盈餘分派修正案,送交監察人查核。至其餘所詢董事會、監察人之責任及盈餘分派修正案是否有效等一節,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如有爭議,請循司法途徑解決。
(經濟部98年10月26日經商字第09800150230號函)

△盈餘分派未經監察人查核,如有爭議,循司法途徑解決
按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先為敘明。有關公司之97年度財務報表,尚未經監察人查核,逕自編製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常會決議一節,係屬私權行為,如有爭議,請循司法途徑處理。復按股東常會提出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議案,係以盈餘分派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加計本期損益作為可供分配盈餘(本部92年2月26日經商第09202035220號函參照)。是以,尚不發生97年度盈餘分派議案,僅以95、96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數額,據以編製盈餘分配議案之情形。
(經濟部99年1月12日經商字第09802174040號函)

△減資彌補虧損以前一會計年度截止所產生之累計虧損數額為宜
所詢公司依公司法第228條規定於98年6月股東常會承認營業報告書、97年度財務報表及97年度虧損撥補表,如於99年3月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減資彌補虧損,係減資彌補截至97年度之虧損,是否可行一節。按公司有虧損,始有經股東會決議以減資彌補虧損之可言。倘公司截至97年底雖有虧損,惟98年會計年度已終了,公司累計至98年底是否仍有虧損(或已有盈餘),已可得知。是以,公司股東會決議減資彌補虧損,其用以彌補之累計虧損數額,以股東會決議減資時之前一會計年度所產生之累計虧損數額為宜(例如99年3月股東會決議減資彌補虧損,以截至98年底之累計虧損計)。
(經濟部99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902024000號函)

△修正盈餘分派議案疑義
按公司盈餘分派議案經股東常會決議後,如尚未分派,則可於該股東常會召開當年度營業終結前召開股東臨時會,變更該股東常會之盈餘分派決議。惟如該盈餘分派案業已分派,則不發生再召開股東臨時會變更股東常會盈餘分派決議之情事,尚不因財務報表更正重編而有不同之解釋。
(經濟部107年9月5日經商字第10702049260號)

△公司之虧損撥補疑義
按公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準此,公司「虧損撥補」議案經股東常會決議後,參照本部107年9月5日經商字第10702049260號函,則不發生往後年度再召開股東臨時會變更股東常會「虧損撥補」決議之情事,尚不因財務報表更正重編而有不同之解釋。
(經濟部109年12月22日經商字第109007378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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