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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法規文號: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61號

發布日期:

103年6月18日

(會計年度)
第6條
商業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函釋內容:



△公司變更會計年度無庸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查商業會計法業於84年5月19日修正公布。原第6條之規定:「商業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法律另有規定者,或因營業上有特殊季節之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業經修正為:「商業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即將會計年度變更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程序刪除,以簡政便民。
二、依前述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6條規定,公司變更會計年度起始日期,無庸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濟部86年2月13日經86商字第86202019號函)

△公司變更會計年度改制前過渡期間決算得併入改制後新年度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查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營業年度終了,應將決算書表提請股東會承認;同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股東常會應於每營業年度終結後6個月內召集之。
貴公司原屬政府會計年度之88會計年度,至88年6月30日結束,本應於88年12月底前召集股東常會,並將決算書表提請股東會承認,惟 貴公司會計年度擬自88年1月1日起變更為曆年制,如依同法第170條第2項但書規定,敘明正當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自可延至89年召集。至於會計年度改制前過渡期間(87年7月至12月)將單獨辦理決算及編製營業報告,為簡化手續及節省勞費,擬不另召集股東常會請求承認,併入89年召集之股東常會辦理,自無不可。惟 貴公司之章程載有會計年度之規定,應經股東會決議修改章程,將會計年度變更為曆年制後,始得為之。(經濟部87年4月15日經87商字第8720701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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