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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法規文號: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61號

發布日期:

103年6月18日

(記帳本位)
第7條
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

函釋內容:



△財務簽証及財務報表應以本國文字為之
公司應申報之決算書表及會計師財務簽証報告等文件,參照商業會計法第7條、第8條立法旨意,應以本國文字為之。(經濟部76年6月3日經76商字第27117號函)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海外存託憑証無定價日與繳款日間兌換差額列帳問題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海外存託憑証,如於定價日編製財務報表,僅需將該事實附註揭露,無需列帳,而於繳款日依當日匯率將收到之現金作為預收股款,至增資基準日時將預收股款超過股票面額部分認列資本公積,故無定價日與繳款日間兌換差額之列帳問題。(經濟部81年12月21日經81商234614號函)

△本國公司得以外幣投資於本國公司與外國公司之合資公司
一、按以外幣繳納股款或以外幣為基準之交易,現行公司法或商業會計法並無限制規定,是以,本案該本國公司以外幣投資於本國公司與外國公司之合資公司,自屬可行。
二、又外幣之入帳、匯率之換算等得參考商業會計法第7條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4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等規定辦理。至外幣繳納股款證明,則應依實際情況,以買匯水單、外幣存款或匯款證明等認定之。(經濟部85年7月16日經85商字第85210931號函)

△商業因業務需要財務報表得以新台幣外幣併列方式編製
現行商業會計法第7條並未禁止商業決算書表中之財務報表以新台幣與外幣併列方式編製,商業如因業務實際需要以併列方式編製自無不可。(經濟部90年9月4日經90商字第090022018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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