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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

法規文號:

經商字第10702424140號

發布日期:

107年11月8日

第2條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股份轉換、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應依本辦法編製資本額變動表及依案件性質備具之下列附表送交會計師查核:
一、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
二、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
三、財產抵繳股款明細表。
四、勞務抵繳股款明細表。
五、股息紅利轉增資配股明細表及盈餘分配表。
六、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明細表。
七、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明細表及來源明細表。
八、合併配股明細表。(如有合併銷除股份者,應另檢附合併銷除股份明細表)。
九、分割配股明細表及基準日前一日被分割公司分割部分之資產負債種類及數額。
十、收購配股明細表。
十一、股份轉換配股明細表。
十二、股份交換配股明細表。
十三、可轉換公司債或認股權憑證換股明細表。
十四、減資明細表。(分割減資者,應另加附基準日前一日被分割公司分割部分之資產負債種類及數額。另辦理庫藏股減資者免附)
前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四款之明細表,公司得僅就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股東部分逐項列明;持有股份總額未達百分之十股東部分,得合併列明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明細表,如係依特別法規定全部以已發行股份抵繳股款者,公開發行公司得僅就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股東部分逐項列明;持有股份總額未達百分之十股東部分,得合併列明之。
第一項資本額變動表及附表,應加蓋公司及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印章或簽名。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辦理庫藏股減資者,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函釋內容:



△有關本部100年3月29日修正「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明定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應「裝訂成冊」疑義
一、依本部100年5月5日研商「公司登記相關事宜」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前開會議決議:「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所稱「裝訂成冊」係指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應加具封面、封底靠左裝訂成冊,以確認查核報告範圍,並利公司登記資料後續歸檔、查閱及影印等作業。
(經濟部100年7月7日經商字第10002416631號函)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疑義。
一、關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特別股轉換普通股,如涉及章程之修正者,應依公司法(下稱本法)第277條規定經股東會修正章程。至於未涉及修章者,當轉換比例為1股換多股時致實收資本額增加者,由董事會依本法第266條第2項決議發行新股;而轉換比例為多股換1股而有實收資本額減少情事,因屬法定減資事由,無須召開股東會決議通過,亦毋庸向債權人通知及公告,其減資依本法第202條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二、次按公司法第7條第2項規定,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是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因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而增、減資時,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檢具查核報告書。
三、綜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時應檢具供會計師查核之文件為:
(一)特別股轉換為複數普通股(1股換多股),發行新股時:
1、資本額變動表。
2、特別股轉換普通股換股明細表。
(二)複數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多股換1股),減資時:
1、資本額變動表。
2、減資明細表。
(經濟部105年8月25日經商字第105024257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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