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資產,指非受限制之現金及約當現金、短期投資及其他預期能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一年內變現或耗用之資產。
流動資產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週轉金、零用金、及隨時可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即將到期而利率變動對其價值影響甚少之短期且具高度流動性之投資,不包括已指定用途或依法律或契約受有限制者;其科目性質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
(一)非活期之銀行存款到期日在一年以後者,應加註明。
(二)定期存款提供債務作質者,如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其他資產,如所擔保之債務為流動負債,則改列為其他流動資產,並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並於附註中說明。
(三)補償性存款如因短期借款而發生者,應列為流動資產;如係因長期負債而發生者,則應改列為其他資產或長期投資。
二、短期投資:指短期性之投資;其科目性質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
(一)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於資產負債表日採公平價值評價;上市或上櫃股票及存託憑證之公平價值,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
(二)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指其取得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之交易目的金融資產,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指除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以外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
(四)短期投資供債務作質、質押或存出保證金者,如所擔保之債務為流動負債,仍列為短期投資;如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則應改列為長期投資,但均應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
三、避險性金融資產:指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資產,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並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及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其他資產項下。
四、應收票據:指商業應收之各種票據;其科目性質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
(一)應按現值評價。但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面值評價。
(二)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扣除並加註明。
(三)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四)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五)已提供擔保者,應於附註中說明。
(六)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七)決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票據之減項。
五、應收帳款:指商業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債權;其科目性質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
(一)應按現值評價。但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帳載金額評價。
(二)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三)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四)收回期間超過一年部分,應附註說明各年度預期收回之金額。
(五)設定擔保應收帳款應於附註中揭露。
(六)長期工程合約帳款,應附註列示已開立帳單之應收帳款中屬於工程保留款部分;如保留款之預期收回期間超過一年者,並應附註說明各年預期收回之金額。
(七)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八)決算時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六、其他應收款:指不屬前款之應收款項;其科目性質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
(一)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或對象分別列示。
(二)決算時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其他應收款之減項;但其他應收款如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呆帳亦應比照分別列示。
七、存貨:指備供正常營業出售之商品、製成品、副產品,或正在生產中之在製品,將於加工完成後出售者,或將直接、間接用於生產供出售之商品(或勞務)之材料或物料;其科目性質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
(一)存貨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
(二)存貨如有瑕疵、損壞、陳廢或其他相關因素,致其價值顯著減低者,應以淨變現價值為評價基礎。
(三)存貨有提供作質、擔保、由債權人監視使用或其他相關情事,應予註明。
八、預付款項:指預為支付之各項成本或費用。但因購置固定資產而依約預付之款項及備供營業使用之未完工程營造款,應列入固定資產項下。
九、其他流動資產:指不能歸屬於前八款之流動資產。但以上各款流動資產,除現金及約當現金外,金額未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資產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