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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57年3月25日總統修正公布第108、218條條文

發布日期:

57年3月25日

本次修正後發布之條文內容:



第108條
公司章程訂明專由股東中之一人或數人執行業務時,準用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九條及第二百十一條之規定。公司股東選任董事執行業務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規定。
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董事或執行業務之股東準用之。
第218條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妨礙監察人檢查行為者,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