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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

發布日期:

89年11月15日

本次修正後發布之條文內容:



第5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本法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在直轄市以外之地區,由經濟部辦理之。
第7條
公司之設立、變更或解散之登記或其他處理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直轄市政府審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