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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法規文號:

經商字第10902435080號公告

發布日期:

110年1月28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條文內容: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壹、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日經消費者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二、標的物
標的物內容:
(一)廠牌:
(二)車型:
(三)式樣:
(四)車身顏色:
(五)出廠年:
(六)排氣量(馬力):(立方公分/馬力)。
(七)能源種類:
(八)產地:
(九)其他配備:
(十)數量:
特約事項:
無特約事項。
有特約事項:

三、價金及交付
交易方式及其價金總額:
(一)現金交易價格:新臺幣元整(含稅)。
(二)分期付款總價款:新臺幣元整(含稅);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新臺幣元整。
交易方式及其交付日:
(一)現金交易:
1.定金:除有特別約定者外,定金不得超過價金總額百分之十。
未收取定金。
有收取定金:
金額:新臺幣元整。
交付日:日。
2.價金:
一次交付。
交付總額:新臺幣元整。
交付日:日。
分次交付。
第一次交付金額:新臺幣元整。
第一次交付日:日。
第二次交付金額:新臺幣元整。
第二次交付日:日。
(二)分期付款交易:
1.定金:除有特別約定者外,定金不得超過價金總額百分之十。
未收取定金。
有收取定金。
金額:新臺幣元整。
交付日:日。
2.頭期款:
金額:新臺幣元整。
交付日:日。
3.頭期款以外之款項:
分期金額:新臺幣元整。
分期數:期(於契約標的物交付後,分期數有二期以上)。
利率及其種類:
年利率:%(不得超過20%)。
每期之交付日、每期之本金及每期之利息。

四、交車日期
雙方約定交車日期為日。

五、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
業者應於訂約後,至遲於交車時,交付標的物之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但中文使用說明書得以經消費者同意之方式提供。
前項使用說明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標的物組件、功能說明。
(二)正確使用方法。
(三)操作程序。
(四)危險警語與避免方式(例如:禁止改裝、加裝)。
(五)簡易故障處理。
(六)維修服務處所及其他相關資訊。
本買賣標的物性質上或使用上有危害人體健康或生命安全之虞者,應於保證書或使用說明書以醒目之字體或圖樣標明。

六、召回改正及檢修
標的物經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召回改正者,業者應安排檢修之時間與地點,並負免費檢修之義務。
標的物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改正者,業者應於接到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公告周知,並於該期間內個別通知消費者檢修之時間與地點及免費檢修之權利。但公告周知或個別通知之期間,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標的物重大瑕疵之效果
標的物於交付後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或行駛公里數(不得少於一萬二千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有下列重大瑕疵情事之一者,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一)於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
(二)於排檔時或行駛時,發生暴衝,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三)於行駛時,煞車失靈,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四)於行駛時,突然熄火故障,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五)於行駛時,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六)其他重大瑕疵,有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前項各款情形之發生是否因標的物瑕疵所致,雙方有爭議時,得由雙方同意之專業機構鑑定。鑑定結果證實係因標的物瑕疵所致者,業者應負擔鑑定費用。
前二項規定並不妨害消費者依法律或業者之保固所得主張之權利。

八、標的物屢修不復之效果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一)交付後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或行駛公里數(不得少於一萬二千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
(二)交付後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之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三十日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其期間不予累計:
1.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
2.回廠維修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
前項規定並不妨害消費者依法律或業者之保固所得主張之權利。

九、保固責任
業者自交車之日起個月,或行駛公里數範圍內(以先到者為準),對車輛負保固責任。但保固事由之發生係因消費者未依使用說明書使用車輛、未依保養手冊所載時間、里程、場所保養、維修、天然災害、自然耗損或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生損壞者,不在此限。
業者應依民法及其他法令規定對消費者負瑕疵擔保責任。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消費者應繳回契約書。
二、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於交車時未能發現之瑕疵擔保責任。
三、不得記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
四、不得記載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五、不得記載拒絕消費者提前清償。
六、不得記載消費者提前清償者,應支付其他費用。
七、不得記載業者得沒收消費者已付價金超過價金總額百分之十。
八、不得記載免除或減輕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所定之義務及責任。
九、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十、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消費者自由投保保險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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