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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企業辦理評比活動應注意事項

法規文號:

經商字第10500579060號

發布日期:

105年6月1日

條文內容:



一、為加強企業自律規範,增進企業辦理評比活動之透明度,提升評比活動之公信力,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之企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或有限合夥法登記之組織。
本注意事項所稱之評比活動,係指企業透過評鑑、評選、票選、統計調查或其他類似方式,所辦理商品或服務之評價活動。

三、企業辦理評比活動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並參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如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起相關法律責任。

四、企業辦理評比活動不得有營利之行為及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情事,並應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五、企業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完成計畫書。計畫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主辦、協辦或委託、執行單位。
(二)活動目的及預期效益。
(三)活動期程。(含活動時間及其頻率)
(四)經費來源及經費預算。
(五)報名資格及費用。
(六)評審機制。(含評審組成及評比方式)

六、企業應於活動辦理後二個月內,將活動辦理之紀錄、收支狀況、評審過程及結果等文件,併同前點計畫書建檔保存十年。

七、企業辦理評比活動應透過報刊、網際網路、廣播電視或其他傳播媒體管道公開以下資訊,使民眾獲得充分訊息:
(一)主辦、協辦或委託、執行單位。
(二)活動時間。
(三)經費來源。
(四)報名資格及費用。
(五)評審組成及評比方式。
(六)評比結果。(含評比年度及項目)
前項第三款之經費來源如涉有收費、售票及其他類似情形者,相關財務處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經費流向應公開透明,避免流向不明。
(二)活動收支應編製獨立之會計報表,並與其他事項之收支明確劃分。
(三)活動辦理終了後二個月內,應將收支狀況公開。

八、評審之組成、評比程序及評比標準應具有公平性、公開性及專業性;頒發之獎項及數量,應與參加評比之標的品質相稱,並符合比例原則,不得浮濫。

九、企業辦理評比活動所頒之獎狀、獎牌等應標明評比年度、評比品項及頒發獎項之單位。

十、企業公布評比結果時,應告知民眾該結果僅針對參加評比之品項,不及於參評者其他未送評之範圍。

十一、企業辦理評比活動應規範獲獎者引用評比結果時,須標明評比年度及獲獎標的,且不得擴充解釋,避免誤導民眾。

十二、企業辦理評比活動所使用之名稱及獎項等,應與舉辦活動之競賽項目、區域或內容相稱,且不得使民眾誤認為係由政府機關所主辦或頒發;依法令規定應由政府機關辦理之評鑑事項,企業不得舉辦性質、名稱相仿之評比活動。

十三、企業辦理評比活動衍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保護法第六條所稱之主管機關得通知該企業提供相關資料及辦理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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