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資訊揭露:
(一)自助選物販賣事業之場主應於營業場所,明顯標明下列事項:
1.場主名稱(指公司、商號、有限合夥或有稅籍登記之業者)。
2.消費者申訴專線(場主或營業場所管理人之姓名及聯絡電話)。
3.「適度遊玩、請勿沉迷」等警語。
(二)自助選物販賣事業之台主,應於自助選物販賣機之外觀明顯處,標明下列事項:
1.機具名稱。
2.保證取物金額。
3.機具管理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4.經本部評鑑分類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文件及說明書。
5.製造商或進口商名稱及機具製造日期。
(三)營業場所如設置錄影監視設備,場主應於營業場所內明顯處告示,且應遵守隱私保護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