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商綜合區應進行整體規劃,並落實環境保護,其申設要件如下:
(一)工商綜合區之推薦總量面積合計以不超過九百公頃為原則,詳如附件一。
(二)申請開發工商綜合區之最小面積,除下列情形外,在都市計畫範圍內為五公頃,在都市計畫範圍外為十公頃。其跨越都市計畫範圍內、外者,其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面積之二倍與都市計畫範圍外土地面積之總和,應超過各該規定在都市計畫範圍外之最小面積。
1.單獨申請供批發量販使用者,在都市計畫範圍內為一公頃。
2.位於金門、馬祖等生活圈之申請案,在都市計畫範圍內為零點五公頃。
3.位於澎湖生活圈之申請案,在都市計畫範圍內為一公頃,在都市計畫範圍外為二公頃。
(三)各推薦總量面積雖尚有餘額,但受理推薦後將超過該推薦總量面積一成者,應降低該申請案之開發面積至不超過該推薦總量面積一成或為都市計畫範圍內六公頃以下,都市計畫範圍外十二公頃以下。
(四)工商綜合區內應劃設道路、停車場、生態綠地、污水處理、垃圾處理、水電供給及其他相關必要性服務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