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查閱、抄錄及影印公司登記資料時,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以臨櫃、郵寄、傳真或網路傳輸之方式申請:
(一)公司申請本公司登記資料者:
1.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蓋具原核備之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印鑑及公司印鑑;或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於申請書簽名或蓋章及加附身分證明文件。
2.由分公司經理人填具申請書,以分公司名義申請並由分公司經理人簽名或蓋章。
(二)利害關係人申請者:
1.由利害關係人填具申請書,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明文件。
2.利害關係人為法人者,應由代表法人之負責人提出;或由其分支機構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並由分支機構經理人簽署之。
(三)公司或利害關係人委任代理人申請者,除應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應同時檢附委託書。但申請文件如已載明代理人姓名,且足以確認代理人身分者,得免附委託書。
於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後段情形,臨櫃取件時應加附取件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郵寄取件時應以公司所在地為收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