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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政府資訊及卷宗閱覽須知

法規文號:

經商字第09502403400號

發布日期:

95年3月1日

條文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人進入閱覽室,不得有飲食、吸煙或嚼檳榔及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
三、閱覽申請應備申請書,逐案向本部申請之;申請書應記載申請事項、申請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與本案關係等事項。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閱卷者,應提出委任書。
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書者,應檢附利害關係之文件。
四、本部將於收受閱卷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指定閱卷期日及地點,通知申請人。但卷證尚未齊備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得俟卷證到達後,再行指定,並將事由通知申請人。
五、申請人應依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憑准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之證明文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於閱覽紀錄單上簽名或蓋章後辦理閱覽事宜。
申請人撤回閱覽申請或無法於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閱覽者,至遲應於屆期前一日通知本部。
申請人閱覽,每次以二小時為原則;如有正當理由,經本部同意,得延長之。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重複申請。
六、申請人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應由承辦人員陪同在閱覽室內為之,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於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二)裝訂之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不得拆散。
(三)不得有其他損壞卷宗資料之行為。
(四)政府資訊或卷宗內資料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承辦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覽,並依法論處。
七、申請人抄寫卷宗資料時,以使用鉛筆為限。
八、申請人以自行使用影印機影印為原則。使用時,應依承辦人員指導操作。
九、閱覽室內之各項器材及設備須妥善使用,如因使用人操作不當而導致故障、毀損,應負維修賠償責任。
十、申請人於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閱畢後,應將資料原件交還業務承辦人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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