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修法,第110條第1項、第2項與第3項規定:「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228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其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第1項)。前項表冊,至遲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分送。分送後逾1個月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第2項)。第228條之1、第231條至第233條、第235條、第235條之1、第240條第1項及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第3項)。」)
一、按公司法第110條規定:「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228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第1項)。前項表冊送達後逾1個月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第2項)。第231條至第233條、第235條及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第3項)」。同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第1項)。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第2項)。」。
二、案例:如公司期初累積虧損437,230元,本期(100年度)盈餘428,086元,則盈虧撥補後,100年度仍虧損9,144元,依公司法第232條之規定,自不得於101年10月分配盈餘。又100年度虧損僅為9,144元,101年僅得就9,144元範圍內,以減資方式彌補虧損,亦不生所示案例減資彌補虧損437,230元之問題。
(經濟部101年9月27日經商字第1010212711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