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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章程必要記載事項)
第116條
兩合公司之章程,除記載第四十一條所列各款事項外,並應記明各股東之責任為無限或有限。

函釋內容:



△有關公司法實收資本額認定問題
(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將原第156條第2項及第11項,合併移列第4項,並酌作修正)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訂之股份總數,依公司法第156條第2項之規定,得分次發行。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有「資本總額」(股份總數X每股金額)及「實收資本額」(已發行股份總數X每股金額)之區分。惟「有限公司」依同法第100條規定:「公司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準此,有限公司登記之「資本總額」係各股東全部已繳足之出資額總合,並無「實收資本額」之登記事項。
二、另依公司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及同法第116條之規定,資本總額為「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章程必要記載事項。又「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公司法並無股東之出資額得分次繳納之規定,爰「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亦如「有限公司」僅有「資本總額」之登記,並無「實收資本額」之登記事項。
三、至於來函所詢:「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公司登記資料僅股份有限公司方有實收資本額之項目,而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則僅有資本總額之項目,因此是否可以資本總額視為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之實收資本額?」,事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對主管法令之釋示,建請洽詢該會意見。
(經濟部101年8月8日經商字第101021013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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