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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登記辦法

法規文號:

經商字第11002408800號

發布日期:

110年4月23日

函釋內容:



△有關有限公司申請增資變更登記之申辦期限疑義
按有限公司之增資涉及公司章程之修正,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5條規定,公司應於修正章程後15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經濟部91年8月14日經商字第09102152330號函)

△有限公司股東遷址疑義乙案
股東住所變更係屬於事實行為,毋庸經他股東同意,故有限公司之股東遷址,則於公司章程上,將遷址股東之住所更正為新住所,不列入修章次數亦無須檢附股東同意書。
(經濟部97年7月7日經商字第09702069440號函)

△有限公司申請減資、股東出資轉讓、修正章程變更登記,究係以減資後15日內或會計師查核簽證後15日內為申請期限
一、按「公司應於每次減少資本結束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為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2條及15條所明定。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未依法在規定期限內檢具文件辦理變更登記,依公司法第387條第6項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二、有限公司申請減資、股東出資轉讓、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其公司之資本總額既已於減資基準日有變更之情事,自應於減資基準日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經濟部101年3月3日經商字第10102018780號函)

△有關公司組織之股東、董監事及經理人等改名是否應繳納登記規費
一、依101年1月12日經商字第10002437130號令修正發布之「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5條規定:「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同辦法第16條規定:「本法所規定之各類登記事項及其應檢附之文件、書表,詳如表1至表5。」另查該辦法附表1至附表5內均將股東姓名變更、董監事、臨時管理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姓名變更及經理人姓名變更等事項列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以上合先敘明。
二、另依「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10條規定:「公司或外國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增資登記及認許登記以外之登記,應繳納登記費1千元。」同準則第14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登記費或許可審查費: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公司所在地、負責人或股東地址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二、申請停業登記、延展登記、復業登記、解散登記、撤回認許登記或廢止許可。三、申請設立登記、設立許可或資本變更登記時,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或許可。四、所營事業原僅以概括方式,或概括及列載方式登記,增加列載其他非須經許可之所營事業,但以1次為限。」故就股東、董監事、經理人、臨時管理人、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改名等事宜,因依「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均非屬可免繳登記費事項,自應依法繳納相關規費,俾符規費法第7條「應繳納行政規費」之意旨。
三、本部57年11月1日商字第38583號函與前項所述不符者,自即日起不予援用。
(經濟部101年9月17日經商字第10102118500號函)

△有關監察人因死亡解任,有無適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5條規定但書期限疑義。
查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5條但書,僅規定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股東死亡之情形。至於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解任,應按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5條前段規定之期限,於解任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為變更之登記。另有關董監事因死亡而解任,其申辦變更登記,應以公司知悉登記事項變更時,為計算登記期限之起始日,併予敘明。
(經濟部105年11月30日經商字第105021392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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