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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法規文號:
經商字第11102410580號
發布日期:
111年8月26日
第18條
因行政區域之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商業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者,應檢具門牌整編或改編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因行政區域之調整致發生商業名稱相同者,其名稱得繼續使用。
函釋內容:
△戶政單位已提供行政區域里鄰調整對照表(光碟)之證明,自可免由申請人再行檢具
按商業登記之所在地因戶政機關調整行政區域致門牌改編者,應依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而需由商業檢具之門牌整編或改編證明文件,以讓登記機關知悉。惟如本案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已函送之行政區域里鄰調整對照表(光碟)以為證明,自可免由申請人再行檢具。又受理商業變更登記申請案,發現其所在地行政區域已調整,商業登記機關自可逕為門牌改編變更登記,並於核准函加以說明。
(經濟部99年3月9日經商字第09900027730號函)
△可依戶政機關之門牌整編通知證明文件辦理門牌整編變更登記
關於商業登記機關得否依據戶政機關之門牌整編通知證明文件辦理門牌整編變更登記,可參照本部99年3月9日經商字第09900027730號函規定辦理。
(經濟部101年11月21日經商字第101007032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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