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監察人之選任)
第216條
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及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對監察人準用之。

函釋內容:



△監察人不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為要件
按公司法第216條第1項後段僅規定公司監察人中至少須有1人在國內有住所,並不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為資格要件。惟所稱住所,應係專指民法第20條之永久住所而言,並不包括同法第23條以居所視為住所之情形在內。(經濟部79年9月17日商216889號)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先修章增加監察人為2人,可於當次股東會補選之
按公司法第216條第2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監察人須有2人以上。而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章程定監察人1人,於股東會先修正章程增為2人,自可於當次股東會補選監察人。(經濟部90年12月17日商字第09002266720號)

一、按90年11月12日修正之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及第216條第1項,係賦予公司選任董事、監察人時,有較大彈性空間,爰規定擔任董事、監察人者,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與所稱「新修之公司法需設立獨立董事、監察人」尚屬有間。
二、按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3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又第216條第1項規定:「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準此,董事、監察人(不論有無股東身分)自應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三、按公司法第240條規定,係指股東紅利及員工紅利始得發行新股,至於依章程規定分配董事、監察人(不論有無股東身分)之酬勞(紅利),則不得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四、按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規定:「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 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第216條第3項規定:「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準此,公司與董事、監察人間之關係,應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處理,並請參考公司法第199條及第227條之規定。
五、未具股東身分之董事, 仍有歸入權規定之適用。監察人則無歸入權之問題。
又未具股東身分之董事、監察人,既無持股,自無轉讓持股逾半當然解任之問題。(經濟部91年4月2日商字第09102060640號)

△監察人得列席常務董事會
一、按公司法第216條第2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2人以上...」準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如監察人僅餘1人,仍應進行補選。
二、公司法第218條之2第1項規定:「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及同法第208條第4項規定:「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 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 」是以,常務董事會開會時,自宜通知監察人,監察人亦得列席常務董事會陳述意見。
(經濟部91年4月22日商字第09102068230號)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