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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公司債之總額)
第247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之餘額。
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前項餘額二分之一。
函釋內容:
△有關公司法第247條餘額之計算釋疑
(註:107年修法後,公司法第247條第1項已修正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之餘額 。」)
本案經洽准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3年1月20日台財證(一)第49417號函略以:「按公司法第247條第1項『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之餘額』之規定,應係為保障債權人之權益,故有關該餘額之計算,應考慮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債時之償還能力與財務狀況,似宜以發行公司最近期之財務報表為計算依據。」本案 貴公司(○○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所詢疑義,應依上開證管會意見辦理。
(經濟部83年1月28日商201333號)
△非公開發行公司無發行交換公司債規定
(註:公司法第248條第2項已修正,非公發公司可發行可轉債。)
一、按證券交易法為公司法之特別法,自優先於公司法之適用,先為敘明。復按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3項規定:「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400%,不受公司法第247條規定之限制」。基此,該條既規定不受公司法第247條限制,得否免計入私募範疇,事涉證券交易法規範。
二、其次,本部91年6月13日經商字第09102122160號函意旨,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之適用,又公司法尚無交換公司債之規定。是以,依公司法尚無未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私募交換公司債之情事,至於未公開發行公司得否私募交換公司債,允屬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之解釋範疇。
三、公司法第168條第1項規定:「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是以,本案公司減少資本,除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自依前開規定辦理。
(經濟部93年11月3日經商字第09302177910號函)
△公司債之餘額如何計算
(註:107年修法後,公司法第248條第1項第10款,已將扣除無形資產部分刪除。)
按公司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又依同法第24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公司發行公司債時,應載明「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之。準此,公司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發行公司債時,即應載明「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是以,有關該餘額之計算,仍請依本部83年1月28日商字第201333號函以申請時發行公司最近期之財務報表為計算依據。
(經濟部97年2月18日經商字第097020138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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