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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法規文號:

經商字第11002426940號

發布日期:

110年9月16日

第26條
非流動負債,指不能歸屬於流動負債之各類負債,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非流動。
二、避險之金融負債—非流動。
三、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非流動。
四、應付公司債:指商業發行之債券。
(一)應付公司債之溢價、折價為應付公司債之評價項目,應列為應付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並按有效利息法,於債券流通期間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二)發行債券之核定總額、利率、到期日、擔保品名稱、帳面金額、發行地區及其他有關約定限制條款,應予揭露。
五、長期借款:指到期日在一年以上之借款。
(一)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二)應揭露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帳面金額及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其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及金額。
(三)向業主、員工及關係人借入之長期款項,應分別揭露。
六、長期應付票據及款項:指付款期間在一年以上之應付票據、應付帳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七、負債準備-非流動: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非流動負債。
八、遞延所得稅負債: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得稅。
九、其他非流動負債:指不能歸屬於前八款之其他非流動負債。

函釋內容:



△盈餘分配表註記盈餘所屬之年度與法無違
依本部77年10月22日商21356號函釋公司法第232條第2項所稱「盈餘」係包括以前年度未分派累積盈餘在內。是以,公司於87年度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編造公司法第228條之會計表冊,經88年度股東常東承認通過之盈餘分配表,應就87年度之稅後純益加計以前年度之未分派累積盈餘,而為之87年度盈餘分配。惟為配合兩稅合一新制規定,認定其分配盈餘所屬之年度,而於87年度之盈餘分配表中備註表示,依本部88年7月2日經(88)商字第88016056號函釋,尚與法無違。(經濟部商業司88年8月9日經88商一字第88217109號函)

△法定盈餘公積係指依法令規定自盈餘中提撥之公積
按公司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條文中所稱之「法定盈餘公積」依照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係指依公司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自盈餘中指撥之公積。至於該項法定盈餘公積在盈餘分配表之表達,宜列於「分配或指撥」項目項下之第1項。(經濟部89年3月7日經89商字第8920259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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