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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公開發行新股之禁止)
第270條
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一、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者。但依其事業性質,須有較長準備期間或具有健全之營業計畫,確能改善營利能力者,不在此限。
二、資產不足抵償債務者。
函釋內容:
△「虧損」之定義
(註:107年修法後,公司法第211條第1項已修正為:「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按公司法第211條第1項「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所稱之「虧損」,為完成決算程序經股東會承認後之累積虧損,與公司年度進行中所發生之本期淨損之合計。又同法第270條第1款「最近連續2年有虧損者」之「虧損」,係指最近連續二個會計年度有虧損者而言。
(經濟部91年12月11日商字第09102280620號)
△本條之虧損係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9條規定者而言
按公司法第270條第1款「最近連續2年有虧損者」之「虧損」,係指最近連續二個會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有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9條指虧損者而言,本部91年12月11日經商字第09102280620號函應予以補充。具體個案,請依上開說明辦理。
(經濟部92年7月1日商字第09202128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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