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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清算人之報酬)
第325條
清算人之報酬,非由法院選派者,由股東會議定,其由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之。
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
函釋內容:
△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疑義
依第公司法第325條第2項規定:「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惟依民法第42條規定,法人之清算,屬法院監督職權。具體個案,如有爭議,請逕洽詢該清算公司管轄之法院。
(經濟部93年9月7日經商字第093021467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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