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37381號
第35條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登記、查閱、抄錄、複製及各種證明書等之各項申請,應收取費用,其費用之種類及費額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免繳登記費。
關於公司或商業負責人改名及更換身分證字號,申請更正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因其負責人仍為原登記者,尚不涉及登記事項變更,毋庸繳納登記費;又公司或商業申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變更者,因其主體不變,亦毋庸繳納規費。
(經濟部94年5月23日經商字第09402066380號函)
按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已廢止)第19條第4款之規定,商業申請經理人登記應繳納規費每件新台幣5百元,係指商業之同一申請案件,不問其同次申請登記經理人之人數,每件以新台幣5百元計收;而商業申請分支機構之經理人登記,不同分支機構應分別收取登記費,分支機構登記經理人之人數,亦非所問。另按本法第12條之規定,經理人登記應附任免或調動之證明文件。
(經濟部94年6月20日經商字第09400560800號函)
1.按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商業登記法,其中第28條維持原條文未修正,致商業申請登記前其名稱及所營業務應先申請核准之法律授權,尚無法據,而本法第35條有關預查名稱及所營業務所收取之審查費,漏未配合刪除,允屬贅語。
2.又本法第15條第2項係授權訂定商業之各類登記事項之申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而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之預查,尚非屬商業之各類登記事項之一,不納入該法規命令中。
3.綜上,本法第35條規定之審查費仍不得收取。
(經濟部97年1月30日經商字第09700507580號函)
按商業登記法第24條規定,商業登記後,申請人發現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時,得申請更正;必要時並應檢具證件;又依本法施行細則(已廢止)第16條之規定,得申請更正之登記事項,以文字錯誤或遺漏者為限。又申請更正尚不涉及登記事項變更,毋庸繳納規費。
(經濟部97年10月23日經商字第09702354420號函)
1.查莫拉克颱風所造成之災害屬重大災害,倘因此一災害致商業登記事項變更,如商業登記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死亡而須辦理之繼承登記、負責人、經理人變更登記或法定代理人經營登記等相關登記;或登記所在地房屋倒塌、淹沒而需遷移他址;或因淹水致商業登記核准函等相關文件泡水、破損而須申請抄錄登記文件或證明書等項,其規費依規費法第12條第3款規定予以免徵。惟具體個案與本次災害具因果關係為前提,並須提出受災地區鄉(鎮、市、區)公所或地方主管機關出具之受災證明或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災損等證明文件,其規費予以免徵。
2.又商業之登記事項於莫拉克颱風風災期間,已有變更之事實發生,惟因受風災影響,致無法依限期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發生逾期申辦之情事,考量因受莫拉克風災影響而逾期申辦變更登記,係屬不可抗力因素,爰請依個案情事,由各商業登記所在地主管機關從寬認定其申辦期限。
(經濟部98年9月7日經商字第09802420530號函)
按商業登記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繼承之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為之外,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又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商業負責人變更及合夥人變更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據此,商業負責人及合夥人改名,應依商業登記申請辦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因其非屬「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4條第2項之可免繳登記費事項,自應依法繳納相關規費,俾符規費法第7條「應繳納行政規費」之意旨。是以,本部94年5月23日經商字第09402066380號及98年5月13日經商字第09800575470號函釋,不再援用。
(經濟部101年10月4日經商字第10102435030號函)
查商業統一編號係登記機關行政作業所需核給之編號,其變更毋庸繳納登記規費。
(經濟部101年11月14日經商字第10102326790號函)
△關於商業登記法令函釋檢討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